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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9-28 01:45:39 来源:安平正辰网栏 访问:10899次
2013年1月23日7时15分,老朱驾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,带着儿子阿聪和阿强,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,途经湛江段3494KM+200M路段处,忽然遇见一名行人横穿车行道,避让过程碰撞行人后,车辆失控撞向道路隔离带以及高架桥防护墙,致使老朱以及阿聪被甩出驾驶室坠落高架桥桥底。随即,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方向行经该事故现场路段时,碾压了倒地的行人,形成了二次事故。老朱与行人当场死亡、阿聪受伤,两车损坏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。
对该事故,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二大队于2011年4月27日、2011年4月28日分别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行人不按规定进入高速公路横穿车行道,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事故路段属于湛徐高速公路公司投资、收费和管护。老朱的家属认为,事发路段两侧的护栏网长期缺损,以致有行人闯入湛徐高速公路事故路段,更终导致了本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。于是,他们将湛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用等共计56万余元。
对此,湛徐高速公路辩称,事故发生地段隔离网完好无损。事发前行人出现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,原因并不明确,公安交警部门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也未认定高速路公司有过错。另外,老朱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。
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,确认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缺损的情况。法院认为,因湛徐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对高速公路配套安全环保设施的管护责任,与高速公路出现行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。更终,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五成责任,赔偿死伤者家属256960.56元。判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。近日,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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